在美國,夫妻共有產權有哪幾種方式?
在美國買房,房產經紀經常會問購買者希望以何種方式擁有房子的產權:是選擇聯合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通常買房人都會很迷惑,那么什么是夫妻擁有產權的最佳方式呢?這些方式的區別是什么呢?下面來闡述一下區別及各自的優勢。(以加州為例)
一、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
首先,聯合共有,全稱留存者取得權的聯合共有財產。只要財產有一個以上所有者即可采用這種產權方式,它意味著聯合共有人共同擁有這份完整財產的不可分割權益。當聯合共有人一方死亡, 健在的另一方會自動繼承已故配偶的財產份額-健在者取得權的份額,從而避免遺產認證(至少在最后一個聯合共有人死亡前)。遺囑和信托不能控制聯合共有人死亡時財產的去向,所以聯合共有有時就被認為是一種便捷的遺產規劃方案。因為我們僅討論的是夫妻,所以當夫妻的一方死亡時不會征收財產稅。這種財產基本原則會按公平市價原則適用于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財產,并且會減少 健在配偶出售財產的資本利得稅。這是我們所見到的夫妻擁有產權的最常見的方式,但可能并非最好的方式。
二、按份共有(Community Property)
按份共有產權只允許夫妻在實施共同財產原則的州適用,如加州。與聯合共有相似,按份共有人共同擁有一份完整財產的不可分割權益,并且當一方配偶死亡,健在的另一方會自動繼承該完整財產,從而免于遺產認證。和聯合共有產權一樣,按份共有產權的財產不受遺囑 或信托影響。按份共有有利于減少資本利得稅,就是整份財產(并不僅是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財產)在配偶死亡時的資本利得稅的受益會上升一個等級。并且當健在配偶繼續擁有這份財產直到 其死亡,資本利得稅受益會上升兩個等級。并且不會在第一方配偶死亡時征收財產稅。
三、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
分權共有是夫妻擁有產權的另一種方式,并且如無特殊規定,該方式默認為夫妻共同擁有產權的方式。分權共有財產的情況下,每一個分權共有人擁有這份財產的特定份額,不需要是平等份額。分權共有人一方死亡,財產去向由遺囑決定,若無遺囑,則按無遺囑繼承(無遺囑繼承的情況, 可在加州遺產認證法上查看財產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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