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已到眼前,徹查所富人有賬戶,你的信息將成“裸奔”
先帶大家簡單了解一下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共同申報準則。出現在由經合組織(OECD)發布于2014年的《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意在打擊跨境逃稅。全球近百個國家參與其中,這意味著中國稅務居民在海外的所有金融賬戶資產信息自動報送中國稅務部門。
簡單來說,CRS就是通過參與國家和地區之間交換稅務居民資料,以提升稅收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CRS對應的只是一個標準,各國將以本國法法的形式落實到底。
哪些人會受CRS影響?
第一種: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即在中國境外擁有的任何金融資產,如存款、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而與中國稅務局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種:是金融資產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收居民,即其在中國境內的金融賬戶將被視為中國的“非居民賬戶”,其賬戶信息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其稅收居民所在國。
具體為: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哪些資產不受CRS審查范圍呢?
不動產的非債務性直接權益,具體的商品實物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所以不必上報。比如房產、游艇、跑車、古董字畫、珠寶等等非金融類資產。
關于CRS,請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1.CRS要求的是申報,申報并不等同于查稅或者征稅,更不等同于稅收稽查;
2.CRS針對非稅務居民的金融賬戶進行申報。如果您常年在國內,也沒有海外資產,跟您就沒有半毛錢關系;
3.CRS首當其沖針對的是特許權使用費;最受影響的主要是跨國企業,其次是高凈值人士,而不是普通小老百姓;
4.CRS的透視原則:以前那種透過中間公司(導管公司或者殼公司)來逃避稅收的行為,將全部被穿透,很難再藏住了;
5.CRS要求交換的主要是金融賬戶,其他如房產、股權及其他實物資產并不需要交換;
6.CRS也好、個人稅號也罷、302號文也好……措施一個接一個,資產在未來將無法藏匿,不管是哪種稅,將逃無可逃;
7.美國沒有CRS,但是有自己的FATCA法案;
8. 對于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傳統避稅天堂,也全部在CRS之列,對他們來說這更多的是一種不得不履行的強制性義務;
9.以前,各國交換金融信息需要先申請,并提供充足的理由,對方國才會配合提供;今后,各國的金融信息將實現定期的自動交換,無需任何理由;
10.移民也無法避CRS,只是從在一個國家交稅,變成了去另一個國家交稅而已;
11.海外保單同樣需要互換信息,例如香港保單,各類年金險和終身壽險均要申報(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范圍之列),金賬戶當然也在此列。
目前實行CRS的國家
在101個簽署CRS的國家中,有28個國家將自動交換寫入一級立法及二級立法,并發布了指導意見。熱門投資國家中,韓國、英國、新加坡已經寫入兩級立法并發布了指導意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已經寫入了立法,香港亦發布了指導意見,即《財務機構指南》。
民間說的“富人和官員的賬戶無所遁形”,是有道理的。
而且,一個讓逃稅的富人們可能很崩潰的是,從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公開的資料來看, 101個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含地區)中,赫然包含了“避稅天堂”開曼群島、百慕大。
“將來這些CRS報告國會互相通報,這也是為什么大家比較緊張。就算你是中國納稅身份,但海外銀行只要匯報你有存款,估計就會引發對海外收入報稅是否合規的檢查。”一名銀行業法合規人士告訴記者。
再給富人們一個暴擊,在避稅地建立殼公司持有金融賬戶、將賬戶余額或凈值拆分至100萬美元之下、取得他國護照等形式,長遠來看都不可能完全規避CRS信息交換——你的信息都會被換回來,時間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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